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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接入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3 00:00 点击数:

校园网接入管理办法

      为保障山西传媒学院校园网络的有序使用和安全运行,维护校园网用户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网,是指由学校投资建设、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校园内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等所构成的计算机网络。

       第二条 校园网主要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资源共享,同时提供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接入,为全校的教学、管理和科研提供网络服务。

第二章  接入及用户管理

       第三条 接入条件:校内部门、教职员工、在校生及其他校内用户,承认并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本办法,可申请接入校园网。

       第四条 用户类别:校园网用户按办公用户、教学用户、个人用户三种类别申请接入。其中办公用户和教学用户为校园网免费用户,个人用户为缴费用户。办公用户指办公区域教职工用户;教学用户指以教学实践为目的申请开通的一个用户多人使用的用户;个人用户指学校学生及校内的其他接入用户。

       第五条 行政办公楼采用DHCP接入方式,用户只需连接网线,设置为自动获取ip地址即可上网,其他办公区域和宿舍区采用PPPOE接入方式,由信息中心负责分配账号和密码。

       第六条 实名登记制度:各类用户均须如实填写《山西传媒学院校园网入网申请登记表》,并提交到信息中心,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七条 用户信息管理:入网用户需提供的信息包括用户姓名、所属部门名称、上网地点、终端个数、联系方式等。用户信息变更时需及时通知信息中心备案,未备案的用户不提供校园网的接入服务。

        第八条 接入服务提供:办公用户即时申请即时开通接入服务;教学用户须于开课前一周内提出申请,按教学任务书规定的时间段提供接入服务;个人用户正常办理缴费手续后开通接入服务。

       第九条 接入信息点管理:接入校园网的信息点由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各类用户均不得私自增加接入信息点。在统一规划施工结束后提出增加信息点的各类用户,需提交报告,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安排施工队进行施工作业,信息中心配合完成(可参考《山西传媒学院网络开通流程图》)。

       第十条 接入IP管理:校园网IP地址实行动态和静态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各类接入用户的IP地址由信息中心统一进行管理、分配和调整。各类用户均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设IP地址。

       第十一条 代理接入规定:未经信息中心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施加代理。

第三章  安全及责任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策略和上网行为管理:校园网的安全策略由信息中心组织制定和实施,信息中心有权根据网络安全的需要和校园网安全技术条件,实施并动态调整校园网的安全策略和安全技术手段,有权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对用户的上网行为进行监控和记录。校园网各用户有义务及时调整客户端的上网设备以符合安全策略的要求。

       第十三条 安全责任:校园网接入用户对各自的上网行为负完全责任,用户在校园网上使用的各类帐号/用户名(含网上应用系统)、密码和上网设备等的所有人为其上网安全责任人,承担以所申请开通的帐号/用户名、密码和上网设备所引发的一切上网行为的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义务:各接入用户有责任对其所发现的网络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信息中心对发现的网络安全问题和接到的网络故障报告,要及时做出响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设备和线路安全:校园网所有线路和节点以及网络交换设备等均由信息中心负责维护与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维修,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关闭正在运行的设备,不得以任何方式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网络使用、窃听网络信息、破坏网络服务及攻击网络节点的活动,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十六条 出口安全:为有效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实行统一的出口管理,未经信息中心同意,任何接入校园网的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连接校外其它网络,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接入公网。

        第十七条 所有入网用户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用户管理的法令法规,不得通过校园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符合中国有关法规的信息,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和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教育、网上通报或停网处理,构成破坏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